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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昔日情侣上演“争房战”

发表于2013-07-01

  因为同居期间买下的一套房子,分手多年后,张茜与林轩这对曾经恩爱的情侣打起了官司。

 

  1996年,当时都只有20多岁的张茜与林轩相识,并开始同居,但两人一直没有结婚。2002年12月的时候,林轩在海口国贸一带买了一套房子,面积达150多平方米。买了房子之后,两人一起搬了进去。在签订购房合同时,林轩委托了张茜代为办理。之后,两人到某银行办理了按揭抵押贷款,抵押期为15年。贷款时,张茜以房产共有人的身份,也签订了贷款合同。

 

  2003年,海口市房管局给林轩发放了房产证。房产证上并没有张茜的名字。同一年,林轩与现任妻子认识,他便从与张茜共同居住的房子搬了出来。而张茜一直居住在这套房子里。

 

  2012年下半年,为了从张茜手里拿回房产,林轩起诉到海口龙华区法院,要求张茜返还房产。于是,一场争房产的官司在这对曾经的情人之间展开。张茜表示,这套房子是两人共有的,在交首付及贷款时,自己都有出钱。当时为了留住林轩的心,才会将房产登记在林轩名下。林轩则表示,房子是自己买的,产权也是登记在自己名下。办理贷款后,他是将房子交给张茜出租,然后以租金来支付按揭贷款。

 

  此案经过海口龙华法院、海口中院审理,均判决张茜返还房产。(案中人物为化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涉案房产购房者为林轩,该房产权亦登记在林轩的名下,即该房屋的物权归属林轩。虽然张茜称首付款及按揭款均由其支付,在抵押合同上写有两人名字,且其一直居住在该房内,但上述情形仅能表明其在使用该房屋,并不能证明该房屋已归属于张茜。


发表于2013-07-01

要不要闹得这么僵呢?

发表于2013-07-01

这种事情看多了,见怪不怪

发表于2013-07-01
引用:海边螺 在2013-07-01 11:35:55写道:原帖
这种事情看多了,见怪不怪

 还是要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发表于2013-07-01

很多事情要三思而后行

发表于2013-07-01


发表于2013-07-01

真正的反目为仇

发表于2013-07-01

我就不赞同同居

发表于2013-07-01
引用:凤凰予飞 在2013-07-01 15:42:35写道:原帖
我就不赞同同居

 婚前试爱吗?

发表于2013-07-01

买了房的人无不盼望大涨,没买的无不盼望大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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