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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十种情况下可依法拒绝收房 !

发表于2008-01-24
十种情况下可依法拒绝收房 
根据《住宅建筑规范》、《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等相关法规,消费者遇到下列情况之一可不收楼:
发表于2008-01-24
1、不具备“小区道路畅通,已接通水、电、燃气、暖气的条件的”:
依据:《住宅建筑规范》第11.0.1-2条
发表于2008-01-24
2、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的:
依据:《住宅建筑规范》第11.0.1-1条
发表于2008-01-24
3、不提供《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的:
发表于2008-01-24
7、不能提供有资质的测绘部门房屋面积实测数据的:
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发表于2008-01-24
8、合同没有约定,房屋实际交付面积比原合同规定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不含3%)的,可拒绝收房,并解除购房合同:
依据:司法解释第十四条
发表于2008-01-24
9、经符合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核验,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确实不合格的:
依据:司法解释第十二条
发表于2008-01-24
10、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
依据:司法解释第十三条
发表于2010-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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