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突然发现一个合同中的可能会存在的猫腻
- 发表于2011-08-02
貌似是滴啊,签合同一定要注意
- 发表于2011-08-02
都太模糊了。说得不清。
- 发表于2011-08-02
问了也白问。条款就在那摆着呢,你是签还是不签
- 发表于2011-08-02
这年月就买 房的时候是大爷,其他的时候就要变孙子了
- 发表于2011-08-02
找个专业的法律人士陪着
- 发表于2011-08-02
开发商的小伎俩让人防不胜防啊
这年月就买 房的时候是大爷,其他的时候就要变孙子了
找个专业的法律人士陪着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 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火灾、战争等。
依照此规定,房产买卖合同中设定有关了延伸、扩张。但售房方不能把发展商自己的过错,如:对市场判断不准确失误、项目设计不周密修改方案等因素归之为不可抗力,同时也不能把应该预计到而没有预计到的季节影响、上级行为、政府行为等因素归之为不可抗力,从而免除自己理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因此签订合同时,应注意“不可抗力”在合同中是如何界定的。
不知道大家注意到没有,“政府行为”,国家政策算不算政府行为呢,如果算,那就不能是不可抗力了。是不是我们的合同中应该对政府行为有一定的补充条款呢?不知道大家对这个问题咋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