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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突然发现一个合同中的可能会存在的猫腻

发表于2011-08-02
         签合同时看到合同条款中的“不可抗力”,大家有没有仔细询问自己的置业顾问究竟这个不可抗力囊括了哪些方面呢?是不是有一些边缘因素也被默认为不可抗力了呢?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 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火灾、战争等。

 

       依照此规定,房产买卖合同中设定有关了延伸、扩张。但售房方不能把发展商自己的过错,如:对市场判断不准确失误、项目设计不周密修改方案等因素归之为不可抗力,同时也不能把应该预计到而没有预计到的季节影响、上级行为、政府行为等因素归之为不可抗力,从而免除自己理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因此签订合同时,应注意“不可抗力”在合同中是如何界定的。

 

       不知道大家注意到没有,“政府行为”,国家政策算不算政府行为呢,如果算,那就不能是不可抗力了。是不是我们的合同中应该对政府行为有一定的补充条款呢?不知道大家对这个问题咋看的?

发表于2011-08-02
貌似是滴啊,签合同一定要注意
发表于2011-08-02
都太模糊了。说得不清。
发表于2011-08-02
问了也白问。条款就在那摆着呢,你是签还是不签
发表于2011-08-02
引用:mrsleft 在2011-8-2 15:46:49写道:原帖
问了也白问。条款就在那摆着呢,你是签还是不签
 
 就是!再说你问了一个销售又能怎么样?她能给你保证么?没准明天她就失业了。。你有证据么?
发表于2011-08-02

这年月就买 房的时候是大爷,其他的时候就要变孙子了

发表于2011-08-02

找个专业的法律人士陪着

发表于2011-08-02
开发商的小伎俩让人防不胜防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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