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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问个严肃的问题。。70年的产权,70年以后怎么办?是续约、拍卖还是私有化?

发表于2013-08-14

RT啊~~问大家个严肃的问题。

 

70年的产权,70年以后怎么办?

 

是续约、拍卖还是私有化?

 

我们先来看看土地使用权是如何产生的,我国大陆地区住宅的土地使用权为何是70年?

 

中国目前城镇土地都是国有的,

 

1990年代以来中国房地产行业逐渐起步,商品房逐渐取代福利分房和集资建房。房地产发展离不开土地,需要土地的合法流转,为此中国制定了土地权与使用权分离的政策,对土地使用权实行出让、转让。

 

1987年,深圳就首次实施了土地批租,租期是50年。上海的其他大城市也陆续推出批租政策。朱国钟说:“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称“1990年暂行条例”)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为:(一)居住用地七十年;(二)工业用地五十年……这些规定沿用至今。”

 

就这样,住宅“土地使用权”设定为70年,成为全国范围的一种做法。然而,对于70年“土地使用权”到期以后怎么办?长期以来没有明确的规定,一些法规的表述语焉不详。比如,“1990年暂行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权由国家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而第四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需要续期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重新签订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1994年出台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可能受这些法规的影响,北京市2005年出台《北京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办法(试行)》,其中第二十五条规定:“土地有偿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有偿使用期满前一年向土地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未申请或者申请未获批准的,期满后的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无偿收回。”

 

这些法规曾让许多购房者担忧

 

“土地使用权”70年到期后怎么办?如果政府无偿收回,我们的房产怎么办?

 

亲,你有考虑过么?70年的产权,70年以后怎么办?是续约、拍卖还是私有化?

 

 

发表于2013-08-14

不过现在的房子有哪个能挺够三十年的呢

发表于2013-08-14

第一批的70年的房子还没到站呢,就被拆了吧

发表于2013-08-14

法律法规都是自相矛盾,我们还有什么可以相信的呢

发表于2013-08-14

额,先看看那些40年产权的要怎么办吧啊

发表于2013-08-14
引用:恋空1900在2013-08-14 19:53:55写道:
5楼

额,先看看那些40年产权的要怎么办吧啊

对,我也是这样想的,总有前车的

发表于2013-08-14
引用:一点1dian在2013-08-14 19:41:22写道:
4楼

法律法规都是自相矛盾,我们还有什么可以相信的呢

没有新龟腚

发表于2013-08-14

不知道。

发表于2013-08-14

的确很严肃,不过现在人还是削尖了脑袋想买房,无可厚非

发表于2013-08-14
引用:萝卜白菜1314在2013-08-14 20:08:36写道:
10楼

的确很严肃,不过现在人还是削尖了脑袋想买房,无可厚非

换我也买啊。毕竟总租房不是个事儿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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