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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房屋中介违约拒不退款 买方起诉获赔

发表于2015-02-03
标签:法院 购房 违约 中介公司 房屋买卖合同 

去年3月,山东人宗先生为孩子办理积分入读小学而购房,但中介公司没有履约导致交易取消,同时还不返回买方已经交纳的房款。宗先生在与中介公司及其员工多次协商未果后,将对方告上法庭。记者昨日了解到,市第二法院一审支持了宗先生的诉求,判令中介公司退还房款并支付违约金。

2014年3月11日,宗先生为了给孩子办理积分入读小学进行购房,便与妻子到了东升镇看房子。宗先生夫妇俩经地产公司介绍,欲购买位于东升镇丽景名筑某座401房的房地产。去年3月13日,宗先生与卖方夏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成交价为73万元,其中8万元支付给中介公司代办税费及咨询服务费,卖方实收65万元(含所欠银行贷款)。

由于宗先生基于为孩子申请办理积分入户,他们在合同中要求必须在2014年4月20日前取得过户回执,否则交易取消,买方拿回全部已交款项。当天,宗先生向夏某支付了7万元,托管于中介公司。去年3月18日,宗先生又向中介公司支付了购房款205000元。但此后,中介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完成房地产过户,宗先生与夏某解除了 《房屋买卖合同》。

合同解除了,但中介公司却拖欠了宗先生的购房款。经过多次催促,宗先生只拿回几万元,剩下19万仍没有着落。无奈之下,宗先生向法院起诉,索要被拖欠的19万元购房余款,月利率按20%计算逾期还款违约金。中介公司及其员工都没有到庭应诉。

市第二法院认为,宗先生与夏某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后,中介公司理应将购房款退还给宗先生。中介公司及其员工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不过,虽然宗先生在追讨房款时,中介公司曾协议约定若在指定日期还拖欠,则欠款金额按月利率20%计算逾期还款违约金。法院认为,该协议月利率20%的标准过高,法院调整为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近日,法院对该案作出缺席宣判,中介公司和员工杨某辉被判在判决生效7日内向宗先生连带返还购房款19万元并支付利息及逾期还款违约金及律师费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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