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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商品房预售过程中 商品房承购人存在哪些义务?想学习的进来看咯~~

发表于2013-06-25

在商品房预售过程中,开发商和商品房承购人都存在哪些义务?偶整理了有关商品房承购人的义务问题,供购房者在买房过程中作为参考。

 

商品房承购人的义务有哪些?

 

1、交付商品房价款的义务

 

承购人又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房款的义务,分期付款或一次付清价款,这是承购人的主义务。,当然买房的时候要慎重,别被人套钱在里面,买的只是户型图。。。。

 


 

发表于2013-06-25

2、及时受领的义务

 

预售人在约定时间交付房屋,预购人应依约接收房屋。现实中有的预购人对交付的房屋不满意而拒绝接受房屋的,除非合同中有明文约定,否则预购人有义务接收房屋。

 

商品房预售法律关系中预售人和承购人互负权利义务,一方的权利相当于另一方的义务,互相对应,由于篇幅原因就不再叙述双方权利。

 

商品房预售法律关系是双方法律关系,但是该法律关系有可能介入第三人因素。比较典型的是商品房预售中的一屋二卖。由于预售合同是债权合同,再加之商品房预售是以非现实的房屋作为标的,更容易产生欺诈。对于一屋二卖,如果以一般的契约法理论,债权享有平等性,在先订约人的请求权可能不能实现,只能寻求违约救济,但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有约必守的原则。现有的预售登记制度规范意义不明确,没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应该予以调整,方法之一是使其成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生效要件,让预售人对后承购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以保护线缔约人的权利,作为相关制度在预售登记时,要求登记的主体为承购人,使其能够知情;方法之二是赋予登记以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县级以上房屋管理机关应当勤勉尽职,避免重复登记的出现,即使重复,也应当以在先登记的效力由于在后登记的效力。

 

发表于2013-06-25

第二种第三人介入的方式是承购将预收房转让给第三人,实际上就是债权的让与。我国还没有规定预售商品房是否可以转让,但从其性质分析应当允许。债权转让的要件是:

 

1、存在有效的合同债权

 

2、 被让与的合同债权具有可让与性:合同法第79条明确规定三类债权不能转让:(1)根据合同性质不能转让的债权,包括基于特殊个人信任关系产生的合同债权、专为特定债权人的人身利益而存在的合同债权,不作为债权、属于从权利的合同债权(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能转移的债权(3)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3、 让与人与受让人就合同债权的转让达成合意,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双方应意思表示真实,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经法定代理人同意,让与人具有处分权。

对合同债务人的通知是否应归属与债权让与的要件,理论上有两种看法,通说认为对债务人的通知是对债务人发生拘束力的要件,而不是债权让与的生效要件。

 

发表于2013-06-25

对照上述要件,商品房预售合同债权符合三个要件;

 

再从预售商品房合同债权的其他属性看,债权可以继承,抵销债权人的债务,可以被强制执行,而这些也都是一种转让,只是可能以消极的形式出现。预售商品房债权是一种可流转的经济利益,在生产要素高速流转,物尽其用,以求经济效用最大化的现代市场经济应当允许预售商品房的转让。虽然商品房预售法律关系的一个特点就是不确定性,有可能不能最后交付房屋,使转让后的受让人债权原有目的有可能不能实现,但由此产生了损害赔偿请求权等不同形式的代位利益,受让人同样可以受偿,以它种方式实现债权。其中的风险由当事人自愿承担。

 

但是在转让的过程中可能牵涉到其他问题,如果商品房预售合同规定承购人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在全部房款支付完毕前转让预售房,又涉及到一个债务承担的问题,需要满足债务承担的相关要件。在一屋多卖和债权转让同时出现的情形下,问题会更复杂,一方面要考虑各个债权的有效性,同时要考虑债权转让的有效性,然后比照一屋二卖的规定处理。转让预售商品房还要考虑到预售登记,转让人和受让人应该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发表于2013-06-27

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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